图书、报刊赔偿暂行规定
发布时间: 2019-05-26      浏览次数: 824

   为了加强图书馆管理,指导读者正确地利用图书馆资源和切实履行读者的权利和义务,规范管理人员在处理违章事务中的行为,特制定本处理办法。

一、读者有义务妥善保管所借的图书,谨防遗失;不得在书刊资料上圈点、划线、批注、挖剪、污损或撕毁。如有以上情况,按本处理办法予以赔偿。

二、读者遗失所借书刊,应及时报失,并按下列规定赔偿(12两条任选其一):

1.赔偿原文献:须购买相同文献(同一品种、同一版次);不能以任何复制品作替代物。

2.赔偿:赔偿标准如下。

遗失类别

赔偿规定

中文图书、国内出版的外文图书

图 书 文 献 种 类

赔 偿 标 准

没有标价

参考同类书刊资料的价格

1949年以前出版    

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

1950-1977年出版

按原价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

1978- 1984年出版

按原价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

1985- 1990年出版

按原价格的5

1991- 1995年出版

按原价格的4

1996- 2000年出版

按原价格的3

2000年以后

原价格的2

成套多卷本中文书刊

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,原则上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,赔偿后读者不得索取其它卷册书刊;使用价值较大且不易购得的书刊,按全套原价的35倍赔偿,其余各册仍需留在图书馆。

进口外文图书

图 书 文 献 种 类

赔 偿 标 准

1949年以前出版    

按目前国家文物市场估价

1950-1977年出版

按原书价值2倍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

1978- 1984年出版

按原书价值乘以出版至今的年数

1985- 1990年出版

原书价值的5

1991- 1995年出版

原书价值的4

1996- 1999年出版

原书价值的3

2000年以后出版

原书价值的2

中文期刊合订本

按全年原价的35倍赔偿;使用价值较大且不易购得的期刊,按全年原价的510倍赔偿,其余各期仍需留在图书馆。

外文期刊合订本

遗失其中一期或数期,按全年价格的35倍赔偿;使用价值较大且不易购得的报刊,按全年原价的510倍赔偿。

: 赔偿现金后,如在一个月内找到原书且无缺损,可凭原收据退回赔款,改作逾期处理。

三、读者如有在书刊资料中作批点、划线、涂改、污损等损坏书刊资料的行为,则视污损程度轻重进行处罚。

1.损毁情况较轻者,经过修复,可继续借阅的书刊,执行下列赔偿标准:

图书文献丢失条形码或封面

10

缺页

每页1

损坏普通图书文献

根据情节轻重赔偿5-20

损坏保存本、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、珍贵文献

根据情节轻重赔偿10-40

批划、涂改、污损古籍

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的相关条款处理

2. 损坏情况严重,无法修补,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使用的,须偿还原版本的图书文献。不能偿还原版本图书文献时,按遗失赔偿处理,并不得索取损坏的图书文献。

四、凡未办理借阅手续,私自携带图书馆文献离开图书馆者(以图书馆各场所监测系统报警并经查实为准),将被视为严重违章,由图书馆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并记录违章一次。

五、如查实属于偷窃图书馆公物(包括各类文献、设备等)的,除暂停其借书权限以外,按本规定第二条第2款标准赔偿,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