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加强图书馆管理,指导读者正确地利用图书馆资源和切实履行读者的权利和义务,规范管理人员在处理违章事务中的行为,特制定本处理办法。
一、读者有义务妥善保管所借的图书,谨防遗失;不得在书刊资料上圈点、划线、批注、挖剪、污损或撕毁。如有以上情况,按本处理办法予以赔偿。
二、读者遗失所借书刊,应及时报失,并按下列规定赔偿(1、2两条任选其一):
1.赔偿原文献:须购买相同文献(同一品种、同一版次);不能以任何复制品作替代物。
2.赔偿:赔偿标准如下。
遗失类别 | 赔偿规定 | ||||||||||||||||||
中文图书、国内出版的外文图书 |
| ||||||||||||||||||
成套多卷本中文书刊 | 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,原则上按全套价格予以赔偿,赔偿后读者不得索取其它卷册书刊;使用价值较大且不易购得的书刊,按全套原价的3~5倍赔偿,其余各册仍需留在图书馆。 | ||||||||||||||||||
进口外文图书 |
| ||||||||||||||||||
中文期刊合订本 | 按全年原价的3~5倍赔偿;使用价值较大且不易购得的期刊,按全年原价的5~10倍赔偿,其余各期仍需留在图书馆。 | ||||||||||||||||||
外文期刊合订本 | 遗失其中一期或数期,按全年价格的3~5倍赔偿;使用价值较大且不易购得的报刊,按全年原价的5~10倍赔偿。 |
注: 赔偿现金后,如在一个月内找到原书且无缺损,可凭原收据退回赔款,改作逾期处理。
三、读者如有在书刊资料中作批点、划线、涂改、污损等损坏书刊资料的行为,则视污损程度轻重进行处罚。
1.损毁情况较轻者,经过修复,可继续借阅的书刊,执行下列赔偿标准:
图书文献丢失条形码或封面 | 10元 |
缺页 | 每页1元 |
损坏普通图书文献 | 根据情节轻重赔偿5-20元 |
损坏保存本、民国时期出版的文献、珍贵文献 | 根据情节轻重赔偿10-40元 |
批划、涂改、污损古籍 | 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的相关条款处理 |
2. 损坏情况严重,无法修补,影响内容完整及阅读使用的,须偿还原版本的图书文献。不能偿还原版本图书文献时,按遗失赔偿处理,并不得索取损坏的图书文献。
四、凡未办理借阅手续,私自携带图书馆文献离开图书馆者(以图书馆各场所监测系统报警并经查实为准),将被视为严重违章,由图书馆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并记录违章一次。
五、如查实属于偷窃图书馆公物(包括各类文献、设备等)的,除暂停其借书权限以外,按本规定第二条第2款标准赔偿,并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分。